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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治理机制、尊重学术自由与高等学校改革(下篇)(3)

时间:2015-11-17 11:06 点击:
第四类学术事务涉及学术行为的受理及学术纠纷的裁决,从学术角度对学术行为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以及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依规定直接撤销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或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以上

  第四类学术事务涉及学术行为的受理及学术纠纷的裁决,从学术角度对学术行为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以及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依规定直接撤销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或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以上四类学术事务和学术权力的关系表明,对不同的学术事务,学术权力的内涵及边界是不同的,其中越是典型的学术事务,其他权力介人与规范的空间越小,反之则越大。不仅对学校内部的党委领导权、学校法人权而言如此,对学校外部的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审查权而言也是如此。
  在我国,高等学校学术权力与来自校内外的公权力及学校法人权力之间构成的复杂关系表明,学术权力的独立存在并非意味着在所有事务上该权力的主体都拥有独立的管辖权,而只是在研究、教学等与之相关的领域才享有独立于其他权力的优先权,学术自主和学术自治也并非完全摆脱约束甚至免除监督。学术权力是在与公权力、与学校法人权利构成的复杂关系中行使的,只有准确地确定其他方面权力介人的边界与强度,方能实现学术自由与其他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这是当前高等学校改革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方面看,对学术权力的任何不当干预都有可能导致学术权力的蜕变,使学术自由受到损害,甚至危及学术环境。为此在确立高等学校学术权力时,如不能对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作出必要的区分,如不能建立一种能有效防止行政权力对学术干预的机制,则学术权力的异化是随时可能的。
  五、以大学章程保障大学自治
  大学章程是大学自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国家立法体系以外的、与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则。需不需要大学章程,需要怎样的大学章程,以及应当由谁来制定大学章程,这都取决于高等学校的自治程度,取决于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自治体制定的有关大学内部管理的总括性文件,因此有人把大学章程的作用形容为"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是大学管理的"宪法"、"最高法",是大学制定其他校纪校规的依据。按照法律的要求,在申请举办一所高等学校时,章程是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但是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大多数高等学校一直都没有自己的章程。经过20多年的简政放权改革,国家与教育、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高等学校开始具有了一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组织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并推进教育改革取得的高等学校自主办学的改革成果,如何体现大学历史文化的积淀,向世人展示浸润于自身发展脉络中的自治精神就是当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大学章程的管理就是解决以上问题的有效途径。
  从实践的角度看,大学章程既有可能成为保障大学自治的手段,也有可能成为一种摆设,甚至成为行政干预的工具。为使大学章程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大学自治的保障,大学章程应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简政放权步伐,通过向高等学校放权,规范政府行为,促进高等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建设。为此,大学章程应当坚持以下几点。
  第一,对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进行明确的权力分配,政府应由直接的行政管理转变为多种手段并存的宏观调控,而把办学的具体功能下放给高等学校。
  第二,高等学校的办学权力应予以明确的规定并有必要的保障措施,以避免出现权力回收或者行政干预的问题。高等学校应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办学权力,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真正成为具有独立管理机构的组织体,而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单位和内设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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